治安綜合治理管理制度
來源:學工處 發布時間:2017-10-13 17:06:56 點擊數: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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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《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》和中央綜治委《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》、《江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》等規定,維護校園秩序和穩定發展,并結合學院實際情況,特制定學院治安綜合治理管理制度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學院治安綜合治理工作,是在學院黨委和學院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領導下,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,各部門齊抓共管,依靠師生員工,運用政治、經濟、行政、法律、文化、教育等多種手段,整治校園治安,減少違法犯罪,保障校園安定團結局面,為學院教育事業發展,創造良好的校園治安環境。
第二條 學院治安綜合治理工作,各級領導、各部門都要遵照中央“打防并舉,標本兼治,重在治本”的方針和“屬地管理,誰主管,誰負責”的原則,把工作落實到實處,做到統一思想,高度重視,真抓實管。 第三條 學院治安綜合治理實行逐級責任制和目標管理,各級領導、各部門要深入實際,定期研究部署、檢查指導,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,切實做到“看好自己的門,管好自己的人,辦好自己的事”,“負一方責任,保一方平安”。 第四條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:師生員工法制觀念普遍增強,敢于同違法犯罪作斗爭;內部秩序穩定,各類案件得到控制,并逐步有所下降;杜絕丑惡現象和混亂部位;校園秩序良好,師生員工有安全感。 第五條 學院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,實施一票否決權的規定,對干部抓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政績進行考核;對各部門履行治安、消防安全責任書所規定的職責和應達到的目標進行考核,定期檢查,年終考評、獎懲。 第六條 學院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職責
1、學院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,由院黨委書記和院長擔任主任,分管行政事務、安全保衛的院領導擔任副主任,其他部門負責人及中層以上干部為成員,委員會下設辦公室,綜合治理辦公室設在保衛處。 2、認真貫徹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、政策,參加上級召開的有關會議,全面規劃和部署學院治安綜合治理工作。 3、指導、協調、推動學院治安綜合治理工作,落實綜合治理的措施,建立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度。 4、根據上級和學院黨委的工作部署,擬定學院年度治安綜合治理計劃與措施,定期召開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,研究、部署、檢查工作。 5、組織實施學院的治安責任制,落實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,建立群防群治防范體系,維護內部安全。 6、組織師生員工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和“四防”(防火、防盜、防破壞、防治安災害事故)安全教育,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。 7、協助公安、檢察院、法院、國家安全機關調查與學院有關的違法犯罪案件。 8、指導和督促內部糾紛的調解工作。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幫教和監督管理。 9、監督、檢查外來人員的使用、管理、教育情況,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,不斷完善暫住人口的規章制度。 10、負責對干部和部門履行治安、消防安全責任、職責和應達到的目標進行考核、獎懲。 第七條 各部門治安綜合治理職責 1、在學院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領導下,由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,把治安綜合治理的安全防范納入本部門工作日程,做到同計劃、同部署、同檢查、同總結、同評比。 2、認真貫徹執行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的方針政策,落實上級工作安排,落實安全防范和治安措施,維護內部安全。對治安防范、防火、危險品管理、保密、大型活動等各項工作,要明確職責,落實到人。 3、各部門要定期召開會議,檢查、布置工作,帶領所轄部門人員搞好“四防”工作(防火、防盜、防破壞、防治安災害事故)安全教育,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。 4、組織日常安全檢查,以及每年定期進行安全檢查“五一”、“十一”、“元旦”、“春節”,寒暑假前后,學院大型活動等均需組織力量進行安全檢查,發現漏洞及時堵塞。 5、加強對部門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教育,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,對部門的人員要摸底數清并掌握思想動向,發現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綜治委辦公室報告。 6、根據司法機關和學院綜治委辦公室要求,配合保衛處協助調查與本部門有關的違法犯罪案件。 7、對刑滿釋放人員做好教育和轉化工作,對監管對象組織監管小組,做好監督工作。 8、調解本部門內部或與本部門有關的民事糾紛。 9、努力實現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,定期總結本部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驗和教訓,交流先進經驗,落實獎懲措施,不斷改進工作。 第八條 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職責 1、負責治安綜合治理日常工作,提出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及隱患治理意見,掌握治安綜合治理專項費用申報。 2、了解掌握全院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匯報工作,提出工作建議,發揮參謀作用。 3、起草全院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、總結,做好統計報表工作,安排有關會議,組織經驗交流。 4、督促檢查各部門落實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有關規定的情況,決定表彰和處罰事項,提出獎懲建議。 5、負責治安綜合治理文件的收發、保管、建檔等工作。 6、負責學院與周邊單位的治安安全的信息交流,共同搞好周邊治安安全工作。
7、負責定期排查、檢查學院內部及周邊治安安全隱患,重大隱患應及時上報。
8、積極與社區、駐地派出所、周邊單位和相關政府部門,協同搞好學院周邊治安安全工作。
第三章 考核、評比、獎懲 第九條 考核內容
1、各部門負責人對治安綜合治理工作,是否切實納入部門工作日程,做到同計劃、同布置、同檢查、同總結、同評比。計入年終學院對部門、個人安全考核 “一票否決”,取消該部門的個人評優、評先資格;違反《治安管理法》的責任人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;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2、治安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,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件,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。 3、對內部矛盾和糾紛,不及時消除化解,處置不力,造成嚴重后果的。 4、疏于防范和管理,連續發生案件,又不積極采取措施改進的。 5、由于管理、教育、防范措施不落實,發生重大、特大事故或者火災事故的。 5、對本部門發生的刑事案件和存在的重大治安隱患,隱瞞不報,置之不理的。 6、在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,不認真履行職責,玩忽職守,徇私舞弊,弄虛作假的。 第十條 凡導致發生有影響穩定的重大治安事件、治安災害事故、重大刑事案件,被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一票否決的干部和責任人、直接責任人,不能參加當年評先評優、受獎、晉職、晉級;嚴重失職,損失重大,影響很壞的,根據其責任給予黨紀、政紀處分;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 第十一條 評比辦法 1、學院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,對各部門發生的維穩、治安、防火、等安全問題實行一票否決權,對干部抓治安綜合治理的能力、政績進行考核;對各部門履行維穩、治安、防火安全責任中規定的職責和應達到的目標進行考核。 2、根據治安綜合治理內容和院領導安排的安全保衛工作,各部門領導每季度布置檢查一次,并提出具體要求。 3、各部門負責人根據責任制的落實情況,期末進行一次小結,逐級考核,并將考核評議情況書面報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。 4、每學年末由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全面檢查驗收,進行年終總結評比。 第十二條 在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,做出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,授予學院“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個人”稱號,并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;有特殊貢獻的,由學院綜合治理委員會推薦,報請集團公司給予表彰或授予榮譽稱號。 1、落實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成績突出的。 2、在治安防范、調解民事糾紛、安置幫教、消防安全、法制宣傳教育、危險品管理、保密等工作中,有突出成績的。 3、在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盡職盡責,做出優異成績的。 4、見義勇為,同違法犯罪作斗爭事跡突出的。 5、保護、搶救國家、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有功的。 6、在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貢獻的。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,造成嚴重后果的,視情節嚴重程度,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以批評教育、罰款或者向學院建議給以行政處分。 第十四條 學院各部門及師生員工,都應遵守和執行本制度。
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其它相關規定作廢。
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學院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解釋。 |